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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和机关非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也享采暖费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02:02 大连晚报

  事业单位和机关非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也享采暖费补贴

  所需费用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非在编工作人员本人不缴费

  ■首席记者 张晓昭

  本报讯 事业单位和机关非在编工作人员退休后也享受采暖费补贴。就许多读者关心的这一问题,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负责人昨日解释说,事业单位和机关非在编工作人员退休后,其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据介绍,为合理解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在编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设计制度时,借鉴了企业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制度的办法,由聘用单位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为非在编人员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非在编工作人员本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撤销或转为企业后,此前已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继续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撤销或转为企业时,撤销或转为企业前离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万元标准、退休人员按照每人2.5万元标准、死亡退休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由单位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没有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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