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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合同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08:00 解放日报

  

丈夫擅自卖房,合同有效吗

  袁法官:

  我和丈夫结婚后用家里的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因购房时我在外地出差,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登记房屋产权等手续都是我丈夫办理的,产权证也办在他名下。当时我想反正房子是用我俩的钱买的,写谁的名字都一样。最近有人告诉我,这套房在三个月前被我丈夫低价卖给了他妹妹,我非常气愤,想把房子要回来,可他却说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他想怎么处理都可以。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确认我丈夫和他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秦某

  秦女士:

  首先可以确定,你所说的这套商品房是你和你丈夫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根据婚姻法规定,这套房屋是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应当属于你和丈夫的共同财产。虽然产权证办在你丈夫一人名下,但并不能否认这种共有关系的存在,你仍然对这套房屋享有共有权。现在你丈夫在没有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套房屋转让给他妹妹,这一行为侵犯了你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你丈夫名下,但当他把这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他妹妹时,他应对这种低价作出合理解释。同时,作为你丈夫的妹妹,如果属于善意购房人,她应对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产生疑问,从而去了解房屋的来源或真实的权属情况。在买卖双方对以上这些问题都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那就很难认定你丈夫的妹妹是善意购房人。根据你来信内容,可推定你丈夫与他妹妹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由此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因此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你丈夫与他妹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袁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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