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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要为“睡眠邮件”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09:16 云南日报

  近日,本报报道了催费信邮箱里“睡”了两个月,报道的主要内容是:一位市民在9月底收到了11封退信,邮戳上的处理日期是9月17日,可这些信件是在7月12日到7月17日寄出的。“市内平信两三天就能到了,怎么会耽误了两个月邮局才邮寄、退回呢?”按照相关规定,欠费每天要收0.3%的滞纳金,欠费催缴通知书一旦迟到就必然会造成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第22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然而催费信却在两个月以后退回,在“迅速”、“国务院规定的期限”方面,邮局显然是没有依照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进而导致了遗憾结果的发生。然而这样“迅速”、“合理期限”都是模糊的语言,我国《邮政法》也未明确规定。在邮局寄件时人们会问业务员多久能到达,业务员会口头告知两三天、一星期等等,这虽是邮政部门的通行做法,却也是口头的事后难以取证证明。在所有的邮件及收据上都没有明确的关于邮件到达的期限,邮政部门在邮寄单据上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和承诺,从而就规避了自己不能尽速邮寄所产生的责任。

  那么邮局方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邮局方面在邮件未按期交付的情形下,既没有及时退回邮件给寄件人,也没有给寄件人或收件人任何的关于邮件收寄状况的通知。对于收寄人邮件的邮寄状况是不知情的,而这种不知情导致电信公司客户缴纳滞纳金完全是由于邮政部门没有正确及时通知所导致的。对邮局方面而言,在不能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造成过分延迟而严重违约的情形下,应当将违约的情形报告给寄件人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其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无论是民商法律上的违约还是邮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邮局方面都应当对其没有及时退还邮件也没有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柏立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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