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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在先 行动在先 服务在先  惠山法院开辟环保绿色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13:56 中国环境报

  金语

  本报讯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近日采取6项举措,制订出台了《关于保障和服务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开辟了涉环保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惠山区人民法院制订出台了《关于保障和服务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贯彻落实了相关具体举措,提出“三个在先”要求。一是认识在先,统一思想。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院干警坚持“环保优先”原则不动摇,积极配合全区“科学治水铁腕治污”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行动在先,发挥职能。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涉环保案件。三是服务在先,提供保障。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服务保障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制度,并与当前开展的“百案庭审评议”活动、“和谐司法创建”活动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涉环保群体性事件。

  此外,惠山区人民法院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涉环保案件的专题调研、宣传报道、督察考核等工作;特别开辟了涉环保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绿色通道”,对涉环保案件一律实行快立、快审、快执的办案模式,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建立涉环保案件信访报告制度,对涉环保信访迅速启动信访接待联动机制;加大审理执行力度,妥善解决各类涉环保纠纷;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媒体报道、以案释法、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开庭等多种形式,扩大普法效果。

  短评

  助力执法软肋不软

  ◆陈媛媛

  环保是一项综合性、宏观性、动态性非常强的工作,仅靠环保部门“单干”往往力不从心。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具有法律强制力手段的部门,协助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可以大大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

  环保部门缺乏执法强制力,一直是环境执法的软肋。在执法中,违法企业和个人对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采取谩骂、阻挠和拖延,或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环境处罚,严重影响了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而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作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部门,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严格执法,恰好弥补环保部门的这一执法缺陷。

  公检法部门根据法律监督机关各自侧重的职责助力环境执法,为惩戒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更多的手段和方法。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资源犯罪等行为,公安部门及时取证、立案查处。对环保案件,法院快速审理,加大审理执行力度,妥善解决各类涉及环保的纠纷。检察机关可以向其调查认定的侵害环境公益行为人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停止环境侵害行为,排除危害,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也可以向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还可以对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提起公诉。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山东省淄川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违法排污者;惠山人民法院开辟环保案件“绿色通道”……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我们希望,法律监督部门能更多地参与环境执法中来,为环境执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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