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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投资亭子间目标实指动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03:59 新闻晨报

  □记者罗剑华

  晨报讯为一间破旧不堪的亭子间投资25万元,虽然颇有商业眼光的陈女士料定其背后的动迁获益值得期待,但最终她的如意算盘仍然没能打成。昨天,一起罕见的“动迁权”合同纠纷在闸北法院一审落锤。由于违反相关规定,由专业房产中介公司牵线促成的“动迁权”买卖被判合同无效。

  90高龄的蔡老伯在天潼路上有一间面积仅9.5平方米的破旧亭子间,为了资助刚从新疆插队回沪的长子阿康,老伯一家一直默认由阿康负责出租亭子间,并用租金补贴家用。期间,阿康和专事房屋中介的雄顺公司有了业务来往,交谈中还吐露了自己急于抛售亭子间,为儿子筹措学费的念头。无奈的是,2006年6月,天潼路已被列入动迁范围,非但亭子间的正常买卖已经不可能,而且谁也不知道动迁何时启动。今年4月,小有资金实力的陈女士来到雄顺公司,提出想购买动迁房用于投资。虽然阿康、陈女士都有买卖意愿,但亭子间的所有人是蔡老伯,加上政策的限制,按正常途径,这笔交易几乎无法实现。

  可在雄顺公司的促成下,陈女士和阿康还是就亭子间的转让达成了协议。具体的操作是:利用蔡老伯患有眼疾、对长子的信任,由阿康设法取得老伯的私章、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再由雄顺公司负责草拟《房地产代理合同》,以亭子间承租权、动迁权的名义,约定由陈女士出资25万元向阿康购买,房产动迁分配的收益无论多少全归陈女士,违者罚金25万元;最后,让阿康负责说服蔡老伯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阿康的举动很快被家人察觉,获知真相后,蔡老伯决定将长子和雄顺公司告入法院,请求判定所谓的《代理合同》无效,以收回亭子间的动迁分配收益。蔡老伯一方提出,雄顺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无视行政法规的规定,促成不能买卖的动迁房达成交易,合同应当无效;而阿康通过不当手段,利用蔡老伯的信任签订的合同,不能代表蔡老伯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亭子间的分配权理应归还,25万元的“动迁权”费用可以全额还给陈女士。但雄顺公司反驳称,虽然动迁房不能转让,但动迁权可以转让;合同签署时蔡老伯神志清醒,有亲笔签字,合同理应有效。陈女士也提出,目前天潼路的动迁已经开始,25万元的投资眼看已经获利,如果违约,阿康一方必需按约定“退一赔一”。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之前,系争房屋已列入动迁范围,作为专业中介机构的雄顺公司对此和法规的限制应当是明知的,考虑到蔡老伯系高龄老人,眼睛又难以视物,因此从规范中介市场运作秩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难以认定相关合同系蔡老伯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一审宣判,这份“动迁权”合同无效,阿康应将25万元返还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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