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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只要负债不要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03:59 新闻晨报

  □通讯员杨克元记者谢磊

  晨报讯知道朋友张某名下有一套房屋,于是顾先生在他开口借钱时倾囊相授,然而追款时却发现,房屋已归其妻子章女士,而两人已经离异。昨天,闵行法院作出撤销张某与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章女士对张某应负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5月25日,张某向顾先生借款39.6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因张某未还,顾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获胜。此后,顾先生申请执行张某夫妻名下的一套房屋,却发现该房屋产权已变更在章女士一人名下,而两人已于2006年6月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更有“闵行区鹤庆路产权房一套归章女士所有,双方共同存款全部归章女士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如有,在谁名下归谁承担”的约定。

  对于这一事实,张某则辩称,他向顾先生借款39.6万元一事章女士并不知情,因此债务应由他一人偿还。与章女士离婚并非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而是两人感情长期不和。章女士也辩称,对这笔借款不知情,是张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顾先生借款39.6万元应为其夫妻的共同债务。而离婚协议称“双方无债权债务,如有,在谁名下归谁承担”,该内容与事实不符。在张某和章女士的财产分割约定中,张某明显放弃了很大部分的财产应得份额,属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顾先生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予以支持。由于法院已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故顾先生要求章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也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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