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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拉玻璃途中被砸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08: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顾琼) 装卸工李某受单位委派外出拉玻璃途中受伤。获得肇事方赔偿后,李某又申请工伤认定获准。单位不服,诉至法院。前天,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去年9月,上海仕辰建材公司职工李某受指派外出拉玻璃,途中被工地民工砸伤。在当地派出所主持下,双方和解,李某获赔9万余元。今年2月,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久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申请复议无效后,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单位方认为:李某是装卸工,他受伤并非在“装”与“卸”过程中,即非出于工作原因,而是受他人侵害所致。李某现已获得赔偿,事后也一再强调与单位无关,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显然与事实不符,故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人为地割裂了受伤者的整个工作过程,李先生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且受伤也非自身原因引起,受伤者与侵害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院认为:被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过于片面,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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