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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未具实名取钱遭到拒绝 储户诉至法院终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11:4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实习生李丹 通讯员蒙少波)10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南宁市某邮政局支付原告卢华存款10万元。

  今年7月21日,卢华到南宁市中华路某邮政储蓄点要求将10万元存款存到苏州路某邮政储蓄所新开户的卡折合一的存折上。工作人员将钱存到了账号为606110002200511×××的存折里,存折的开户行是南宁市某邮政支局,开户名为“卢华”,身份证号码为440882198507220×××,身份证住址是广东省某市附城镇某区065号。

  过后不久,当卢华到中华路某邮政储蓄所支取上述存款时,对方以卢华未以实名开户为由予以拒付。卢华遂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安机关查实,身份证号码为440882198507220×××,常住广东省某市附城镇某区065号的人叫陈山,而非卢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卢华持有被告出具的账号为606110002200511×××的存折,同时事实也已认定原告卢华确实将10万元存入到该账户中,虽然原告没有实行实名开户,但以上事实可以综合认定:该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是本案原告卢华所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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