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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户签合同养鸡 不履行约定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15:35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升运 通讯员辛宗明)兴业县石南镇人谭某新因不履行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7万多元,日前被兴业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2月17日,谭某新与玉林市某鸡业有限公司签定委托养鸡合同,为公司饲养肉鸡7000羽。合同约定鸡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按时向养户提供鸡苗、疫苗及饲料的义务,而养户则有每次到公司领取货品时报告鸡存栏数和鸡羽重量,按公司指定地点缴交肉鸡,养户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卖鸡等义务。之后谭某新先后从公司领取了鸡苗、饲料、药品等价值27万多元的物资。6月26日至7月2日期间,谭某新没有依合同约定将养成的肉鸡交给公司,私自多次将其中的4582羽肉鸡运到兴业县石南镇低价卖掉,得款54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谭某新卖掉的4582羽肉鸡价值71484元。案发后,谭某新及其亲属已将71484元归还鸡业公司。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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