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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赠品缘何成促销“憎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3:00 石狮日报

  新闻背景

  国家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去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被主管单位最高罚款3万元。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抱怨:快过期赠品成为“鸡肋”

  每到节假日,商家纷纷推出促销活动,而赠送产品是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

  近日,记者在部分超市走访时发现,不少商家纷纷以不同的形式搞促销活动,尤其是一些食品类产品。在市区一超市记者看到,该超市食品区内的不少食品都采取“买一送一”的捆绑方式促销,其中某品牌方便面附赠的一包方便面保质期只剩3天了,随后记者还发现,个别附赠的食品竟然已过期,由于这些赠品大都用胶带缠着,消费者如果不仔细看,一般很难看到赠品的生产日期,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忽悠”了。

  采访中不少消费者抱怨称:商家既然要搞促销,目的就是想让消费者得到实惠,但是拿回家后却发现,赠品已快过期的,用的话却担心赠品质量问题,扔了又觉得可惜,因此心里总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无奈:为了减少损失不得已

  面对消费者对促销赠品产品质量的担忧和抱怨,商家也有话要说。

  “有部分食品,供货商是不允许退货的,如果我们不能在食品还在保质期内将这些食品全部销售出去的话,这部分的损失只能由我们自己承担,这是任何商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我们只能采用促销的方式,把这些快过期的产品赠送给消费者。”某超市食品区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针对商家捆绑促销快过期产品的现象,市12315工作人员表示,商家促销无可厚非,但是要诚信经营,保证促销赠品的产品质量,不可涂抹、遮挡即将过期产品的生产日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更不可蒙骗消费者。

  提醒:赠品出问题商家要担责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买一赠一”以及“购物赠礼品”等行为是一种“有偿赠与”,是一种邀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买一赠一”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了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给付赠送商品,并保证质量,如质量不合格即构成违约。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应予以修理、更换、退货。

  此外法律界人士还表示,根据去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违反规定最高可罚款3万元。该工作人员同时提醒,商家在促销时,要防范因赠品质量问题带来的促销风险。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食品的变质需要一个过程,食品不可能刚好在保质期到的那一天准时变质,即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有可能存在轻微的变质情况,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商家应该避免销售或赠送即将过期的食品。他们同时还提醒消费者,购买促销食品时,要留意赠品的保质期。(记者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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