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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巨奖归原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5:40 深圳商报

  500万巨奖归原主

  彩民张某状告投注站人员,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中奖款

  彩民张某委托老乡宋某买彩票,所选号码中了500万元,却发现另一人的彩票号与自己选定的一致,最终他人领走了巨奖。在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张某将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熊某、罗湖区福利中心和领走彩票奖金的刘某告上法庭(本报在2007年7月22日A10版作过详细报道)。昨天,罗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偿付张某中奖款400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宋某赔偿张某损失20790元。

  委托老乡买彩票

  张某是一彩民,长期购买彩票。2006年10月17日,张某委托施某通过电脑软件,加上人工分析研究优化为他设计了一套购买福利彩票的号码(即精选单),从第122期开始,张某就在他上班地点附近的投注站购买彩票,至第128期为止,张某多次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彩票,每期购买额约为125注。由于张某与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系老乡,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张某一般先交付200元,取彩票时支付余款50元,有时张某未预付现金,拖欠彩票款几天后才给。

  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又到投注站将精选单交付宋某,要求宋某购买125注第129期的双色球彩票后离开。当时,张某未交付宋某款项。2006年11月3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发现他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中奖,便到投注站向宋某索取彩票,宋某称因太忙未能代购该125注彩票,双方发生纠纷。

  2006年11月3日,张某报警后,翠竹派出所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后来,警方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决定不予立案。张某于2007年3月28日诉至罗湖区法院,将宋某等告上法庭。

  巨奖彩票被盗领

  张某与宋某之间的纠纷发生后,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笔录内,宋某称,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张某到投注站让他为张某打票,此次没有预付现金,只将投注号码留下,然后张某离开了投注站。下午6时15分左右,一位“刘姓老乡”来到投注站,要求宋某按张某留下的精选单,打了125注彩票,宋某亦按张某留下的投注号码,原原本本地为“刘姓老乡”打了125注福利彩票,之后,因时间来不及,就没有把张某的票给打出来。

  2006年11月3日下午15时35分,刘某持中奖彩票到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了1注一等奖、2注三等奖、2注四等奖,共领取奖金计人民币4006400元(税后)。

  被告将退中奖款

  纠纷发生后,翠竹派出所从太宁路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监控室,调取了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门口的录像资料,从录像资料内可见,张某在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至6时期间,曾两次进入投注站,而刘某在上述时间内没有进入投注站。

  据悉,该投注站由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开办,聘用熊某为投注站代销员。法庭经过调查,发现宋某之妻、刘某之妻和熊某之夫是同一父母所生,即宋某、熊某、刘某3人是亲属关系。在本案审理之初,法院多次询问时,被告均刻意回避承认该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当时虽未交付款项,但根据张某与宋某之间的交易习惯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已成立。刘某虽持有涉案中奖彩票,但其购买上述彩票的事实存在不实之处。相反,张某交付宋某彩票精选单,委托宋某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涉案彩票,宋某亦按精选单号码购买了彩票,上述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鉴于刘某在实施中奖的彩票买卖关系之时,并未到涉案的83020280投注点购买彩票,并结合刘某与宋某是亲属关系,法院认定张某购买中奖彩票的可能性大。

  法院认定,张某为涉案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刘某在开奖后违反规定,到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并领取奖金,其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宋某在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将中奖彩票交付给其亲属刘某兑奖,造成了张某的损失,也应承担本案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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