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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未成立,广告已“乘虚而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8:00 解放日报

  “小区电梯里怎么突然多了两幅广告?”近来,家住海门路一新小区的业主陈小姐发现了这一问题。她认为,小区楼宇、电梯广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对小区是否引入广告有决定权。“为什么物业公司事先没告知业主?”

  记者在陈小姐所住的楼内看到,电梯两侧分别挂着一幅汽车广告和一幅红酒广告。小区其余十多台楼宇电梯内也都悬挂了广告。

  据陈小姐反映,这些广告定期更新,大多是电器、装饰品、酒类等面向家庭的消费品广告,“但业主对广告的引入情况却毫不知情”。陈小姐表示,她询问过物业公司,物业工作人员回答:是广告公司找上门来,由于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因此物业公司未一一征询业主意见。物业工作人员同时表示,等业委会成立后,广告收益问题将会作为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上公布。

  记者了解到,一些新建小区业主入住不久、还未成立业委会,商业广告便会“尾随”而来。家住普陀区的谈小姐称,她住的小区里也做了电梯广告。这些广告在小区还没成立业委会前就进来了,也没有征求业主意见。

  一些广告公司称,小区广告传播对象明确,发布费用低廉,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家愿意到小区投放广告。据透露,一般广告发布费视小区档次及所处地段而定,每个电梯广告位一年约500元,一台电梯轿厢也就是1000元。在没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做广告,广告公司一般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约。

  据了解,新近实施的《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此外,《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早已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认为,尽管在业委会未成立的小区,物业公司无权代替业主决定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问题,但物业公司为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广告公司签订协议也无可厚非,关键应规范操作。

  王展建议,在引入广告前,物业公司应通过公告、发放意见征询表等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广告收益也应向全体业主“透明”。他还指出,作为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协议时,有效期只能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结束或业委会成立为止。

  采访中,家住徐汇苑的任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经常看到一些“不雅”的小区广告,如穿着暴露的女性做化妆品广告、医药广告等。任女士认为,这些广告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她建议,除了做不做广告由业主决定,做什么广告,物业公司也应听取业主意见,这样小区广告才能真正让业主“受益”。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栾吟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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