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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指示不当致居间人受伤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11:41 中国三峡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黄金华 特约记者李家明)因在实现居间合同时,对居间人指示不当,导致居间人受伤。昨日,忠县马灌镇高桥村三组村民黄某在忠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下,赔偿居间人损失费4000元已全部兑现。

  黄某,系从事收购、贩运生猪的个体工商户,居间人秦某业余从事介绍猪源。

  2007年6月2日,秦某告知黄某在扶贫桥(小地名)有猪源。鉴于当时当地正在流行蓝耳病,防疫部门审查较严,黄某遂于次日晨三时许,电话告知秦某到扶贫桥收猪。

  秦某在赶往扶贫桥的路上,意外跌倒受伤。但仍坚持赶往目的地,将自己联系的猪源介绍给黄某,并协助黄某过称上车,黄某亦按惯例每头猪支付秦某介绍费15元。

  后秦某在当地村医、花桥镇卫生院、忠县人民

医院转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1771.10元。2007年8月9日,秦某经忠县
司法鉴定
所鉴定,结论为:秦某脾破裂切除和胰腺破裂修补的损伤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各一个。秦某遂诉诸法院。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与黄某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期间,居间人的风险责任应有居间人自行承担。但黄某明知晚上行走存在风险,而邀约秦某履行居间合同,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黄某应当对秦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月12日,双方在法庭组织调解下达成协议,黄某补偿原告秦某各项损失4000元,其余损失由秦某自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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