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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权法第一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08:45 台海网

  台海网10月1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通讯员 李加胜)物业把楼顶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牌,住在楼里的业主不乐意了,他们把物业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此案昨天在海沧法院开庭。记者了解到,这是厦门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物权法案件。

  七吨重广告牌架上楼

  被安上广告牌的是大金门花园广场的8号楼,起诉的业主在起诉状中写道:今年4月,小区物业把他们的楼顶出租给了广告公司,用来安装户外广告,而且已经开始安装。业主们担心,户外广告用钢架支撑,放在楼顶上加重了楼房的承重,万一楼顶出现裂缝怎么办?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整个广告牌重量7吨。

  出于这种担心,一些业主开始阻止施工。工程曾停了三个月,但业主们说,物业和广告公司不听劝阻,执意要安装广告牌。一怒之下,8号楼24名业主把物业和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业主们说,8号楼楼顶是他们共有的,物业和广告公司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擅自竖立广告牌,侵犯了业主们的权益。8月24日,业主们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物业和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

  起诉的业主过半了吗?

  昨天上午,这起案件在海沧法院开庭。法庭上,双方都据理力争,主要在两个问题上产生争议。业主们说,他们楼有48户住户,现在24户起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半数。但是物业抗辩说,起诉的业主没有达到半数,因此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怎么回事呢?物业说,8号楼除了48个住户,还有14个店面,楼下还有农贸市场的很多摊位,因此,24户住户没有达到权利人的一半。

  第二个焦点就是物业有没有权限把楼顶出租出去。业主们认为,出租楼顶这种大事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业主们讨论后决定,物业怎么没跟业主说,就把楼顶出租了呢?但是物业不这样认为,物业说,业委会已经委托他们管理小区,他们当然有权限把楼顶出租,广告公司也持相同意见。广告公司表示,他们是了解到物业和业委会签了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才做这笔生意的。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法官说法 决定重大共有事项要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据办案的李加胜庭长介绍,这起案件主要涉及《物权法》中的两个规定。一是《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李庭长说,像楼顶、楼道这种业主共有的权利,《物权法》中有一个专有的名称,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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