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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欠24万元租金用他人轿车顶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23:26 新商报

  新商报记者单淼

  租房者用一辆轿车抵顶245000元租金,但是后来汽车的真正车主以车辆被盗为由报案,并将汽车开走。为此房屋出租方大连市体育场将租房者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李先生偿还大连市体育场房屋租金2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代理律师表示,对于车主开回自己轿车的行为,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大连市体育场和李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体育场的房屋租赁给李先生经营,时间从2002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李先生和臧女士有业务往来关系,他经常使用臧女士的汽车。2003年12月,大连市体育场和李先生双方签订协议书,李先生私自将臧女士名下的一辆宝来轿车抵给大连市体育场,用以抵清所欠租金245000元。但将车辆交给大连市体育场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臧女士也不知道自己的车被用来顶债了。

  直到今年4月,臧女士联系不上李先生,又得知自己的车被用来抵顶房租了,就到公安机关以车辆被盗为由报案,并将车辆开走。

  为此,大连市体育场将李先生和臧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另两人连带偿还所欠租金245000元。臧女士辨称根本不清楚李先生和大连市体育场之间的以车抵债合同,这辆车是自己的,不应该承担连带偿还租金的责任。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连市体育场与李先生签订体育场

房屋租赁合同,李先生将轿车抵给体育场抵房租245000元。租赁合同和抵债协议书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李先生用以抵债车辆是臧女士个人所有,且没有经过臧女士同意,又被臧女士索回,因此原告大连市体育场要求被告李先生偿还245000元房屋租金的请求合理。但是原告要求臧女士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为原告只与李先生签订了租赁协议,与臧女士没有任何租赁关系,要求臧女士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偿还大连市体育场房屋租金245000元,李先生承担案件受理费用5030元。

  律师说法:

  臧女士的代理律师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赵海廷律师表示,刚刚实施的《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我国对于

机动车这种特殊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公示制度,也就是没有经过登记变更,车辆的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化,臧女士有权追回自己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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