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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发生纠纷 报案时谎称被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0日01:11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佛山一名男子罗某因500元咨询服务费与人产生纠纷,竟报案称被抢劫勒索。警方发现他报假案,遂给予处罚。获释后,罗某又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处罚不当,要求公安局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71元。

  退费生纠纷竟说成“抢劫勒索”

  2006年5月22日,罗某代表深圳市爱才劳动争议服务部与李某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其中协议写明:李某预先支付服务部咨询服务费500元,剩余咨询服务费,在执行标的中提取20%支付给服务部。

  当日,罗某收取了李某支付的咨询服务费500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临时收据给李某。2006年7月6日晚上7点多,李某到顺德区大良锦绣一街,以罗某没有履行代理义务,要求罗某退还500元咨询服务费。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动手打起来,后罗某退还500元咨询服务费给李某,李某收钱后离开。

  当天晚上,罗某到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北区社区民警中队报案称:2006年7月6日19时40分左右在顺德区大良锦绣一街被李某和一名男子抢劫500元人民币,并勒索其人民币2000元。

  承认报假案被罚款拘留5日

  当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立案侦查。同月12日,大良派出所以涉嫌敲诈勒索,将李某传唤到大良派出所接受询问。同一天,罗某向大良派出所反映李某在讨回咨询服务费、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殴打他,并要回500元人民币咨询服务费就离开,并没有勒索其2000元人民币,承认李某勒索其2000元人民币是报假案。

  同一天,大良派出所在罗某和李某的参加下主持调解,调解结果是,由李某一次性赔偿罗某医药费共人民币350元,500元劳动服务咨询费由罗某与李某经其它途径解决。同日,派出所决定撤销罗某被抢劫案。

  但事情并不能这样就结束,同月13日,大良派出所对罗某谎报案情一事立案侦查,同月21日,派出所以罗某报假案,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拘留期满后,罗某被释放。

  状告公安局法院审理后驳回

  获释后,罗某一纸诉状将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告上法庭。他认为,他与李某的案件已经调处完毕,且他部分谎报案情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也没有影响到警方依法办案,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不再处罚他了。他要求公安局作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571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公安局顺德分局作为公安机关,有权对这样的行为作出处罚。

  李某是因讨回咨询服务费与罗某发生纠纷,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李某对此事实也认可,并承认报假案。所以罗某以李某“抢劫和勒索”报案,属谎报案情,且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由于公安机关对罗某的报案须调派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处理等,所以罗某谎报案情,浪费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资源,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是合法的,因此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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