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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搁浅 李敖之女李文获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0日01:4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台湾作家李敖之女李文曾应邀为阳光卫视制作电视节目《与李文对话》,并被要求不得参加其他类似节目。后因制作方北京星美广告公司原因,节目搁浅,李文以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要求星美公司赔偿损失。

  北京市二中院昨日宣布,终审判决星美公司补偿李文劳务费5万元。

  李文 因节目搁浅蒙受经济损失

  星美公司是阳光卫视在中国大陆惟一的节目制作服务商和广告代理商。

  2004年7月1日,星美公司邀请李文制作52期的电视节目《与李文对话》,并任嘉宾主持人。

  双方约定,李文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在大陆及港澳台各地电视媒体参与同一形式的节目。合同约定,如星美公司延期支付李文劳务报酬,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李文说,此后,星美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电视节目的制作,使自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星美 李文与阳光卫视定位有别

  星美公司则表示,停止制作电视节目的原因,是试镜后发现李文与阳光卫视的风格、定位有一定差别,该公司已通知李文终止合同。

  星美公司同时提出反诉,称李文并未提供任何劳务,要求其返还先期支付的156000元劳务费。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文提交的栏目时间进度表、策划案、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文已经依约履行了前期义务,劳务费不应退还。

  同时,李文遵守双方约定,没有参加其他节目邀请。星美公司则一直拖延节目录制,致使合同解除,李文受到损失,星美公司应做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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