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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解除合同责任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0日09:02 无锡日报

  案情介绍:无锡某营销策划代理公司是一家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企业法人。200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书》,由营销公司独家代理某项目的销售。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营销公司起诉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开发公司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为由,认为该营销公司不具有中介资质,合同属于无效,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该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适格,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符合法定形式,合同成立生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任何合同导致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公司提出营销公司不具有法定资质,违反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是无效合同,其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营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营销策划代理机构,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自然可以成为合同适格的主体。由于开发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导致该营销公司无法继续代理,是开发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如果该营销公司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不应当承担民事后果,更不应否定合同有效的法律效力。

  (邵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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