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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益诉讼第一人”状告厦门市物价局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1日08:00 台海网

  

“福建公益诉讼第一人”状告厦门市物价局一审败诉

  人物:丘建东 身份:法律工作者

  因为4.8元“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他把厦门物价局推上了被告席。

  台海网10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王应武 通讯员 李林 文/图) 被称为 “福建公益诉讼第一人”的龙岩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丘建东,去年11月来厦门旅行,入住某招待所两天后结账,被另收了4.8元的“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丘建东认为厦门市物价局准许招待所代征4.8元没有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事件:为4.8元他告物价局

  4.8元的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是由厦门市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2003年9月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3】235号 《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的意见》,委托招待所代为征收的。该《意见》得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丘建东认为价格调节基金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继续征收有违《立法法》,不服物价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去年年底,丘建东先向厦门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厦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物价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丘先生于是向思明区法院提起状告厦门市物价局的行政诉讼。

  丘建东:征收有违《立法法》

  

  丘建东认为,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须制定法律来规范,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厦门市物价局收取调节基金的文件,是依据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丘建东认为,由于 《价格法》在前,《立法法》在后,故在价格调节基金问题上,被告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已构成违反《立法法》。

  此外,丘建东认为,对旅客征收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所依据的厦府办文件,把对“餐饮业”征收改为对“客房业”征收,擅自改为对客房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擅自提高征收率,从3%提高为4%,把对经营者的征收改为对消费者的征收。

  丘建东请求法院撤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4.8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请求返还被行政征收的4.8元,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院:征收合法有据

  厦门市物价局认为,《立法法》和《价格法》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上并无冲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须制定法律,而《价格法》有关条文正是这方面的适用条款。厦门市物价局是依法执行厦门市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只要行政执行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内容,则该执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国家发改委已明确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全国各地政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物价。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法》第二十七条系授权性条款,政府依法有权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法院认定厦门市物价局向丘建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4.8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据悉,丘建东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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