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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炒工资分文未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01: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怀孕近7个月的白领李小姐被公司无故调整工作岗位,她感到不合理就未到新岗位报到。而公司以此为由把她开除,并拒付工资。日前,松江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小李工资2.6万元。

  2005年4月23日,小李和某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责任书,约定聘期为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25日,岗位为某办事处主任,每月工资6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小李工作岗位。今年1月29日,公司向小李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要其调回总部。此时,小李已怀孕近7个月。小李认为不合理没有按要求去上班。公司遂将她开除。6月26日,小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月至5月的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现在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最终,法院根据女职工“三期”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包璐影;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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