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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意向金却不卖房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01:54 东方早报

  通讯员吴艳燕早报记者李燕

  本以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并支付意向金后,便可安心等着付款买房。岂料事隔三年,仲先生等来的竟是开发商已经不声不响地将商铺全部出售的消息。仲先生一气之下将开发商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市二中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解除仲先生与金轩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由金轩公司向仲先生返还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三年等待一场空

  2002年7月12日,仲先生与金轩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在由仲先生向金轩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后,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一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此外,《意向书》还写明预购商铺面积150平方米,均价在每平方米7000元至8500元的范围内,但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说明。

  2003年6月30日,金轩公司取得该小区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但却未通知仲先生前去认购。去年年初,等待了近三年半的仲先生前往金轩公司售楼处,要求按意向书的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却被告知因商铺价格上涨,金轩公司不再认可双方原先约定的价格,而且商铺已全部销售完毕,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公司只愿向仲先生退还意向金。

  交涉未果,仲先生于去年年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轩公司按照150平方米商铺,每平方米7000元,即总价105万元履行买卖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预约合同的性质,结合金轩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仲先生在履约中的支付对价和可能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由金轩公司向仲先生返还意向金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仲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合法有效,房价波动因素并不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金轩公司上诉称,公司有权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不与仲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未给仲先生造成任何损失。

  意向书可视为预约合同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轩公司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的仲先生丧失了优先认购商铺的机会,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因此,金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法院基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意向书等客观情况,依法解除双方的预约合同,并由金轩公司返还意向金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但判决中1万元赔偿金额难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故酌情确定15万元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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