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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2720元买了金项链还,还行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08:30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我捡到钱,希望花钱消灾,才去买一条项链。失主找上门,我把项链和发票一齐还给他,我觉得我没做错,如果让我还钱,我手上的项链怎么办?”昨天下午3时,建康路小区某幢3楼的楼道内吵成一团,57岁的刘大妈振振有词地说。失主许女士和刘大妈同住一个小区,她很生气地说:“捡到钱就应该还钱,怎么能够拿东西抵呢?”

  原来,许女士早晨7时外出办事时,将手提包遗忘在车棚。刘大妈出门买菜时捡到手提包。她买菜时顺便买了一条2500元的白金项链。下午3时,许女士找上门了,刘大妈拿出手提包归还了许女士,并将刚买的白金项链、发票也一同交还,还从身上拿出了200元钱。包里的现金一下变成了白金项链,许女士坚决不依,双方发生争执。

  最后,在邻居们的调解下,刘大妈凑出2720元归还给许女士。许女士当场拿出100元钱给了刘大妈作为报酬,出门时又给她100元钱:“你也吃了亏,200元钱报酬就算是补偿吧。”

  ■律师说

  必须归还所有现金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表示,根据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以,刘大妈必须归还许女士所有现金,许女士另外给予她一定的报酬,但不得以实物抵充遗失款。

  作者:朱宏俊/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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