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污染事故不可一赔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10:42 中国环境报

  ◆李永军

  当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在对污染事故的处理上,往往只注重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处理,不对事故发生企业的责任进行进一步的追究,被处罚的少,这种现象基层普遍存在。这种做法不利于企业加强责任意识、做好环保工作。

  首先,对污染事故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是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其次,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企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往往是造成污染事故的主要因素。

  一是企业管理不善,责任意识不够,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二是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未执行“三同时”,致使企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三是企业为了减少治污投入,已有的处理设施擅自停用或闲置,偷排、漏排,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对这种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环境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对污染事故的处理不能简单地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了事,还应根据规定对肇事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以增强企业的责任心和治污的责任感,有利于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