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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洗钱罪案件昨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0:5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昨天,虹口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人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1年3个月不等。该案是上海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同年7月20日,该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的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四天后,虹口警方立案侦查,并先后将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金额超过百万元。

  法院认为,潘儒民等4人明知所涉资金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潘儒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祝素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李大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龚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本案是商业银行主动发现的首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显示出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反洗钱监测网络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正在发挥实效。同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也体现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反洗钱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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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刑法》首次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四类犯罪。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规定再次修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三类犯罪。2006年10月,《反洗钱法》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作者: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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