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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牌商标遭侵权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0:5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鹰”牌西洋参商标遭侵犯一案,日前由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广东正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15万元,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侵权商品。

  农业总会于1993年在我国注册了“鹰”图形商标。今年4月,农业总会发现上海华氏大药房销售的由正韩公司生产的“正山庄西洋参”使用的“鹰”图形与其注册商标的图形相似,为此告上法院。

  正韩公司辩称,他们产品使用的“鹰”图形,中部的圆圈部分与农业总会的注册商标不同,没有侵犯农业总会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两者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因此,正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农业总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氏大药房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对侵权的发生并无过错,但应停止销售。作者:吴蓉;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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