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旅行社违约“补钱”不“补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0:5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国内首例游客要求“补游”赔偿案昨天由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构成违约,但“补钱”不“补游”。原告表示,法院适用《合同法》进行判决,对旅行社具有警示作用。

  原告马先生父子参加了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五日游。在旅行中,导游擅自减少了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增加了一处购物点。回沪后,马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旅行社安排其“补游”(本报今年8月23日曾报道)。

  法院认为,旅行社构成了违约,但旅游合同有一定特殊性,判决继续履行不妥。故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2400元(两处景点门票及导游费用为280元)。

  马先生表示将不会上诉。他认为,虽然法院未支持“补游”的诉请,但本案适用《合同法》,而非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在法律适用上已经是一种进步了,对旅行社也具有警示作用。作者:忻意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