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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难免共同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2:31 扬子晚报

  近日,南京白下区苟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13505176110,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苟女士的丈夫开自己的货车,给别人拉货做生意,挣钱养家。前段时间,她丈夫开车时不慎将一路人撞伤了,他立即将这位被撞伤者送到医院治疗。为了赔偿受害方,他们夫妻俩只好四处借钱,现在已欠下了不少的债务。而此时,夫妻之间感情也已破裂,并开始分居。苟女士想提出离婚。她想问的是离婚后,丈夫撞人欠下的债务和她有没有关系?

  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陈卫东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他说,交通事故赔偿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苟女士丈夫是为家庭生活所需驾车外出谋生,该经营行为所得将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个时候,苟女士即便与老公离婚,债权人也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其中任何一方求偿。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财产清偿。但也有例外,主要是两种情况:一、如果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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