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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缩水”要求补游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2:50 东方早报

  通讯员董燕静早报记者李燕实习生吕也青

  国内第一例消费者起诉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被擅自减少的游览景点案,昨在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对原告要求补游及赔偿律师费等其他主张不予支持。今年4月23日,马先生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携子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5.3-5.7)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旅行途中,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香山寺、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合同外购物点。

  马先生认为,春秋黄浦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合约规定,在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合同法继续履行合同,将漏游的两个景点重游一次。旅行社则认为,与马先生父子签订旅游合同属实,有两个合同约定的景点没有游览也属实,但当时他们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回沪以后,马先生却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的主张,这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28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而增加一处购物点。就该旅游行程的改变,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马先生父子已协商一致,亦无法证明该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签订的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约定,结合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法院认为该类合同并不适于强制履行。据此,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并“补游”的主张难以支持。

  根据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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