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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宣判首例洗钱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8: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任航) 昨天,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据悉,这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今年元旦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首例洗钱罪案件。

  去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时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遂向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以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法院一审判处潘儒民等四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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