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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气”价格实行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9:00 武汉晚报

  按居民类标准执行

  符樱 实习生 史琴 史佳

  本报讯 (记者 符樱 实习生 史琴 通讯员 史佳) 昨日,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的优惠。

  即日起,我省所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其教学和学生生活所用水、电、气的价格,按居民类水、电、气的价格执行。具体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等教学设施,和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所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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