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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摔伤咋办雇用单位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09:38 云南日报

  昨日,本报报道了《谁应为我们买保险》一文,主要是说高空作业特殊人群。这些高楼的清洁者被称为“蜘蛛人”,这些人群的生存境况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蜘蛛人”和其家庭的最后一道保险——意外伤害险的缺失也成为众人关注的话题。谁为他们的生命着想?谁又应该为这些人群加上一条“安全带”呢?这些问题一直在拷问着这个行业的道德。为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雇用单位应为“蜘蛛人”工伤“埋单”。

  首先,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生产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高空清洗业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涉及城建、物业、工商、环保、劳动等多个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把高空清洗作业明确为特种行业,所以主管部门不明确,行业标准也未制定,导致对高空作业的监管很难实施。

  其次,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高空作业是有保护性规定的。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规定了高空作业者可以享有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险,但是,被保险人也负有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再次,高空清洗工人基于雇用关系在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人身受损,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若雇用方是具有相关资质、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则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高空作业人员若在施工中受伤,施工单位有义务对其进行抢救、治疗。如果受伤者和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索取工伤赔偿。

  柏立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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