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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 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11:24 中国环境报
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全文如下: 自备热电站项目35t/h和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351号2007年9月20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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