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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城镇居民医保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4:5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华西都市报记者姚长寿)昨(23)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市民关心的参保缴费、外地就医报账、参保缴费时间等参保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居民缴费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成都以外生病就医的,必须在90日内进行报销。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扣除自费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和门槛费):三级医疗机构为50%,二级医疗机构为55%,一级医疗机构为60%,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65%。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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