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超48小时报案保险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7:20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晴 常鸣)在保险行业,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已成惯例。而市一中院日前突破惯例,首次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决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去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三天后,史某拨打平安公司报案电话。一个月后,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史某于是起诉平安公司要求赔偿。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公司仅以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平安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1.2万元。RJ214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