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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一起物权法判例产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8:40 台海网

  台海网10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文弈)昨天,厦门第一起物权法判例在集美法院产生。

  2005年,李发、李铭兄弟和母亲陈老太一块出钱买了两个店面。随后,李家母子去了新加坡,店面便托给亲戚李民代管,并把店面房产权署在李民名下。没想到李家母子回国后,李民却不配合他们去办理产权变更,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店面实际上是李家母子的,李民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李民应该“返还”权属,也就是要去变更登记。最后,法院把店面判给了李家母子。法官提醒市民,一旦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应尽早确认房产权属,一旦对方把房子转卖过户给第三人,那么出资买房者将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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