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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渗漏查不出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9:30 解放日报

  502室的崔老太家卧室天花板漏水,到底是602室卫生间渗漏还是602室主卧室阳台西墙渗漏,权威机构的鉴定也无法给出明确回答。那么,崔老太家损失谁来赔偿呢?

  天花板渗水难查原因

  崔老太家住闵行区航东路一小区502室,林先生住602室。前年和去年夏天,崔老太家主卧室天花板多次发生渗漏水,造成装潢及物品损坏。

  崔老太认为,漏水是林先生改变房屋结构,将卧室一部分改成卫生间所致,遂起诉林先生和物业公司,请求判令赔偿损失7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林先生辩称,他购买的是二手房,买房后仅在装修时将原卫生间缩小,将浴缸改为洗脸盆,并对地坪做过整体复合防水处理,即使房间内发生大面积积水也不会向楼下渗水。从崔老太提供的照片看,水是从房屋顶部向左渗入的,而右侧是大楼西墙。崔家屋顶漏水都是发生在下暴雨时,平时并不渗漏,因此渗漏与自家无关。物业公司则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崔老太房屋渗漏是西墙渗漏造成,故与物业公司无关。

  经崔老太申请,法院委托权威机构对502室主卧室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602室南卫生间、主卧室阳台西墙均存在渗水条件,可导致502主卧室渗漏。

  对此鉴定结论,物业公司和林先生认为,并不能确认502室主卧室渗漏原因,故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邻居和物业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作为602室房屋产权人,应对其房屋内的用、排水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

  根据鉴定结论,602室南卫生间及主卧室阳台西墙均存在渗漏水条件,可导致502室主卧室天花板发生渗漏,由此可确认林先生和物业公司都违反了上述义务,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无法确认实际侵害人的情况下,对受害方的保护应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林先生和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崔老太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林先生和物业公司赔偿崔老太房屋装修损失及修复费3400余元。


本报通讯员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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