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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规:低保对象补缴欠费可免收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09:5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昌10月24日消息(记者范存宝)南昌市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在本缴费年度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跨缴费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在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期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退伍军人待安置分配期间,若本人要求补交上述时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

  从今年开始,对缴费困难单位,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若属低保对象,补缴低保期间的欠费免收滞纳金;对特困单位,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缓缴期间可免收滞纳金,超过缓缴期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一年内补缴欠费的(按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生效之日起),可免收滞纳金。未按上述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费用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

  此外,对应按政策规定参加保险但从未参加交费的国有、县以上大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若属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的欠费免收滞纳金。

  南昌市劳动部门说,随着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原养老保险欠费收取滞纳金规定中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工作。为此,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日前就原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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