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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提高供暖质量 室温不达标退还采暖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12:5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大连10月24日消息(记者张四清)目前,大连市政府要求各各家供热单位提高供暖工作质量,同进规定,对供暖室温未达标准可按规定退费。

  根据《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的供热期内,大连市各供热站点将实行连续供热,用户包括卧室、客厅、书房在内的居室温度应不低于18摄氏度。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供热单位应按规定退费。如果发现室温低于18摄氏度,市民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具体的操作办法是:按照《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如果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温度在16摄氏度(含16摄氏度)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室温在14摄氏度(含14摄氏度)以上至16摄氏度,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低于14摄氏度,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如果室温不达标是由于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及房屋结构造成,则由用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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