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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缩减景点 旅行社赔2400元(附漫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16:24 新民晚报

  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参加这次旅行团旅游的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详见本报7月5日、8月22日的报道)。这起国内首例要求“补游”的赔偿案,前天下午由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不支持“补游”的主张。

  马先生要求“补游”

  今年4月23日,马先生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携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5月3日至7日)“阳光价格”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千年古都之旅。

  旅游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5月8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马先生表示,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他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安排其“补游”两个未游的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此外,旅行社还要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旅行社愿“退一赔一”

  旅行社辩称,马先生要求“补游”的主张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意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一赔一,即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280元。

  法院判赔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先生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而增加一处购物点。就旅游行程的改变,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马先生父子已协商一致,亦无法证明该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考虑到本案系争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并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并要求“补游”的主张难以支持。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法院判决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

  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按照其自己询价所确定的价格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各方说法】

  王全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主要有强制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几种。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该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限定,因此在具体适用时需具备一定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便不能适用强制履行。在本案中,作为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旅游合同系一种非金钱债务的人身服务性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如果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势必造成履行费用过高,这不仅对被告而言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对合同法立法本意的背离。

  忻士浩(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

  黄浦区法院对本起旅游纠纷的处理,对本市正在开展的旅游诚信建设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

  对本案中的游客理性维权的做法,我们表示赞赏,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上海游客文明旅游的素养。

  我们将以此作为案例,在行业内举一反三,广泛讨论,深入开展诚信建设,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陈树森董燕静

  

擅自缩减景点
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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