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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黑气”供应商提供气源将停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06:40 深圳特区报

  我市为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向“黑气”供应商提供气源将停业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的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将会建起一份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凡是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资格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将会给予红色警示,通过媒体曝光,并可以被停业整顿。这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刚刚公布的《深圳市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我市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办法》规定,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后制定的《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对应相应的分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一年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对得分达到或超过20分的给予黄色警示,对得分达到或超过30分的给予红色警示。不良行为红色、黄色警示情况于统计截止月后的第二个月起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布,警示期一般不少于半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当事人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警示期限。

  对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后直接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不少于半年。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二是伪造或提供虚假经营许可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三是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四是发生重大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是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六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对被红色、黄色警示的当事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媒体曝光。受到红色警示的燃气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受到红色警示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可依法限制其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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