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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内丢车 居委会也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06: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停在社区内的私家车突然失窃,车主为此和社区居委会闹上法庭。近日,武侯区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责任,居委会也要赔偿20%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市民赵先生长期将自己的长安微客汽车停放在本市武侯区某社区大院内,每月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去年9月15日夜,赵某的车被不明身份者开走。赵先生认为,社区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产生经济损失,理应由社区居委会停车场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1.7万元。居委会方面则认为,社区停车场不是正规的停车场,没有办理营业手续,所停车辆只收取占地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对所停车辆没有看管义务。

  法院认为,居委会门卫对开出大院的车辆没有进行查验就放行,没尽到看管义务,有过错,居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车主,对车辆停放的场所有无安全保障失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案,居委会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社区居委会支付赔偿金3000余元。

  武法 实习记者 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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