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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府优先回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15:4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其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购买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具体交纳比例仍在研究制定中)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

  该《意见》要求,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意见》除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交易管理外,还确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标准:2007年至2011年,每年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和小高层适当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要求2007年底前,对市区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要应保尽保,并在此基础上,把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均不低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人均每月不低于180元;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实行补差补贴。

  本报记者 刘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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