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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一年半后突然成了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0:52 大连晚报

  本报讯 一名女子在我市一家大酒店担任了部长,当她申请离开了酒店后,酒店把她诉讼到了法院,指控该女子在任职期间,酒店丢失了大量的物品,估计损失在7749元左右,让她予以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酒店提出的证据不足,驳回了酒店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今年39岁的邵某,家住甘井子区红嘴街。据本人介绍,她在2004年5月到2005年10月,在大连某酒店任客房部经理。

  2005年10月被派到保洁部任部长,在保洁部做了两个月左右,也就是在12月4日前后,邵某不愿意继续工作下去了,就去找酒店的副总经理谈话,表示自己想要离开这个单位,副总经理同意了,并表示第二天就可以办理辞职的手续。

  第二天,邵某就去填写辞职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在各个部门领导签字以后,她就走了。令邵某没有想到是,2007年8月份,也就是邵某从酒店辞职约一年半后,酒店将她告上了西岗区人民法院,声称邵某在酒店工作期间,责任心不强,在离开酒店的时候,没有办理手续。更严重的是,他们经过清点,发现邵某在酒店任职期间,丢失了白浴巾406条,被套14条,白浴巾价值是6699元,被套的价值是1050元,两项合计损失为7749元。

  酒店方面认为,正是由于邵某过错,给酒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邵某赔偿白浴巾及被套折价款共7749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个案件,邵某到庭应诉,她表示,自己是负责管理工作的,不经手白浴巾、被套这些东西,每层楼都有服务员管理,每个月盘点都是正常的,会计都有底联。

  那么为什么酒店要提出这个指控呢?她表示是因为酒店拖欠她的工资,她曾经前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因此酒店才有此举。因为当时离开酒店的时候,酒店曾表示第二天可以给她发工资,可酒店又说年底外债比较多,员工的工资也没有发,后来隔了几天,还是没有钱,快过年的时候,邵某就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任职期间丢失白浴巾、被套折价款的请求,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些物品是被告任职期间所丢失的、且责任在被告,被告对此不予以认可,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今年8月份,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大连某酒店的诉讼请求,受理费用、邮寄费用等,由原告酒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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