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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男"签下事故责任书须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2:34 新闻晨报

  □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姚克勤

  晨报讯30岁的董寒(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把因车祸受伤的女子林瑞(化名)送往医院后,对方竟然指认他是肇事者。由于咽不下这口气,他曾手举牌子站在事发地寻找目击证人。昨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董寒赔偿林瑞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6.45万余元。

  去年9月18日下午,54岁的林瑞骑自行车经过康定路、常德路路口时,遭遇车祸,倒地受伤。骑助动车的董寒将她搀起,送往医院,并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经鉴定,林瑞伤势为十级伤残。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她坚持指认董寒是肇事者,而董寒则大呼冤枉。今年5月,双方就赔偿问题闹上法院。

  董寒辩称,当时他的助动车没有与林瑞的自行车碰撞,只是听到路人喊有人摔倒后,出于好心才伸出援手。事后,他稀里糊涂地在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他还提供了两位证人的证词,证人贺某称林瑞和董寒的两辆车相距有一米多,林瑞是受到惊吓而摔倒,证人茅某称当时坐在董寒的车后座上打瞌睡,感觉不到和林瑞的车发生过碰撞。

  法院审理认为,董寒究竟是骑车肇事,还是见义勇为,交警部门已作出的明确认定———“董寒在事故中负全责”。此外,董寒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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