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机动车撞人不再负全责双方按责承担赔偿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3:46 沈阳网-沈阳日报

  【草案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摘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这部正在审议中的关于现行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为什么对“76条”如此关注呢?

  10月25日,带着这一问题,记者对市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采访。

  【修正原因】

  “76条”规定不具体、有争议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中第76条就备受关注。其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条款被不少人理解为“司机负全责”,从而引发社会广泛争议。一名常年在交通岗位值勤的交警告诉记者:“第76条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理念,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但是,不少司法界权威人士认为:在双方都有过错,或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修改目的】

  明确了机动车赔偿比例

  市交警支队宣传处负责人张久利认为,修正案草案对“76条”的修改,依然侧重保护“弱势”,即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此同时,还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就像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的那样:“这样,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也统一了全国各地机动车的责任比例标准。”

  【修改依据】

  社会认可度与《民法通则》

  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

  据了解,“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

  而《民法通则》第123条还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

  这次修改,既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体现“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又较好地体现公平、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它如通过审议,也将更加有利于交警部门量化执法。”张久利说。

  本报记者 伏桂明

  链接

  “76条”的历史变化

  ●2000年,国内20余座城市相继推出“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的规定,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