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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司机”酿车祸责任该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3:5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肖则兰徐建本报记者陈宇 一场车祸造成两位受害者死亡;车祸中,肇事司机和驾驶摩托车的受害者均无机动车驾驶证。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该由谁来担责?

  日前,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肇事司机刘映春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94185元,被告孙化英、曾胜峰在继承曾其兴遗产的范围内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4185元。

  飞来横祸还是事发有因

  今年5月23日早晨,刘映春驾驶小货车从泸州纳溪区白节镇驶往泸州龙马潭区,7时15分许,刘映春驾车行至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时,遇曾其兴驾驶轻便摩托车搭乘曾胜英行经该处,发生擦挂后曾其兴和曾胜英倒地被碾伤,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曾胜英亲属杨见均等三人将纳溪区神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风公司”)及刘映春、孙化英、曾胜峰告上法庭。

  杨见均等三人诉称:刘映春违章超车和死者曾其兴违章驾驶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神风公司、刘映春及死者曾其兴依法应对曾胜英的死亡负连带责任。因曾其兴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孙化英、曾胜峰应承担赔偿责任。

  神风公司辩称:曾其兴驾驶的摩托车系轻便摩托车,曾胜英应当知道曾其兴无证驾驶或不能搭乘,故曾其兴和曾胜英应承担全部责任。孙化英、曾胜峰则辩称:此次事故是由刘映春造成,曾其兴没有过错,应由刘映春、神风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责任划分是焦点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映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小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挂靠于神风公司,事故发生后,神风公司支付了原告一万元;曾其兴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为轻便摩托车。

  本案的焦点在于责任的划分。法院审理后认为:曾胜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被告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相互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此次交通事故,系刘映春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死者曾其兴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搭乘曾胜英共同造成,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45%的责任;死者曾胜英知道或应当知道曾其兴无证驾驶,且驾驶的摩托车系轻便摩托车,不能搭乘,也应承担1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告刘映春和死者曾其兴在此次事故中的共同过失,造成曾胜英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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