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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下月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6:4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维实习生 韩元龙)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均应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启动保证金予以代发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保证金预存标准

  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保证金。建设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按2%预存,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按1.5%预存,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1.3%预存,1亿元以上的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逾期不支付工钱

  启动保证金予以代发

  用人单位或建设、施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额,启动保证金予以代发。

  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支付数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单位仍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不预存保证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与之建立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的凭证,未出示保证金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且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一)拒不预存保证金的;(二)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同时,根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未按规定预存或补存保证金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还将有可能面临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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