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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遭窃告旅行社酒店被判赔4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7:1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袁京)随团旅游入住酒店却遭窃,游客张女士将旅行社和酒店一并告上法院,索赔7000余元损失。此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由山东桃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元。

  今年4月24日,张女士参加了东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孔庙三日游。按照旅行社的安排,旅游团入住济南市闵子骞桃源大酒店。第二天一早,张女士起床时突然发现手机、数码相机以及钱包内的现金均被盗,损失共计6955元。济南市警方经过现场勘查,确定为撬门行窃。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将旅行社和酒店一并告上法院。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桃源大酒店作为专门从事住宿经营的服务商,应保障入住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值班人员忠于职守,应可以避免损害发生。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对张女士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如果张女士根据提示上锁并保存好个人物品,也可能避免损害。因此,张女士也有一定过失。由于此事属于意外,旅行社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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