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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申请工伤认定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8:02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卫建萍 记者 陆一波)栾女士因工受伤一年半后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拒绝。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区劳动部门应重新处理栾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

  50岁的上海某实业公司职工栾女士被派往无锡爱莲连锁超市负责促销。2005年6月30日,栾女士在搬运货物时摔倒,腰椎压缩性骨折。当时,公司称已为她申请工伤认定。直至去年12月第二次手术治疗结束后,栾女士才得知,单位并没有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今年1月9日,栾女士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却以栾女士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一决定。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在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栾女士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因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

  栾女士上诉称:公司谎称已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使她延误了申请时效。而且当时她伤情严重,无法关心工伤认定事宜,自己又独自带一个未成年孩子生活,没有直系亲属帮忙申请工伤认定。当得知工伤认定出问题后,她立即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申请。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栾女士延迟申请实属事出有因,但劳动部门对该情况未作审查即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事实不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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