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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到洗浴场所住宿须实名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9:0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石家庄10月26日消息(记者杜震)石家庄市公安局近日要求,对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将纳入旅馆业管理,这些场所将对住宿顾客进行实名登记。

  规定要求,在洗浴场所内,服务台和住宿区显著位置要摆放或悬挂《顾客住宿须知》、浴区、住宿区和住宿请登记等内容的提示牌,并主动告知顾客,在洗浴场所留宿须办理登记手续。

  洗浴场所服务台有专人负责为留宿的顾客办理住宿登记。登记时,必须查验住宿顾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在《旅客住宿登记簿》中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等信息,并即时将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石家庄市还规定,洗浴场所在门口、大厅、吧台和公共通道等部位将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营业期间不得中断,资料留存不少于30天。住宿区要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区的安全。住宿顾客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以及其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工作人员在按照旅客提供的信息登记后,会及时将可疑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据了解,石家庄市公安局规定,洗浴场所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杜绝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不登、漏登、错登、不传、漏传住宿顾客信息等问题。不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均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经营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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